阳江日报讯(记者/陈海涛)近日,上海市虹口区46岁的蒋女士因突发脑溢血不幸离世。由于她生前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早逝,长期独居,其遗产处置问题引发社会对意定监护、遗嘱等法律问题的关注。12月23日,针对此类无继承人的情况,记者采访我市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据此前媒体报道,蒋女士于今年10月因突发脑溢血入院,远亲吴先生与其所在公司共同垫付了医药费,但她最终于12月14日离世。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未育,身边无近亲属。12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新闻办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蒋女士所在居委会已与其生前单位、远亲取得联系,将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妥善安排丧事,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关于遗产处置,居委会计划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将开通绿色通道受理。若虹口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12月23日,针对此类无继承人情况下的遗产管理与丧事办理,广东信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靖从法律角度作出解释。周文靖表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等情况;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效力上,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周文靖说明,根据《民法典》,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亦有法律专家学者指出,《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属于“框架性”规定,呼吁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细则,以更高效保障被继承人权益。
此外,周文靖建议独居老人、重疾人士等特殊群体,为了保障自身得到妥当扶养、按自身意愿分配遗产,可通过两种方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与信任的亲朋好友或者养老机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通过协议约定个人或者机构承担自然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只要协议合法,双方的权利就有法律“兜底”,既能确保自身的财产有归属,又能保障身后事。他提到,在日常生活中,有的独居老人与护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护工负责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看病陪护,直至百年后的丧葬事宜,在老人去世后,名下房子归护工所有,这就是典型的“以房换养老”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二是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遗产分配对象、遗嘱执行人以及丧葬意愿,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方式,立遗嘱人最好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遗嘱事项,以保障遗嘱内容、立遗嘱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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