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市市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法治阳江,平安阳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2025-12-24 来源:阳江日报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市市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法治阳江,平安阳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市级财政保障下,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或虽然调解不成,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调解工作,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市级人民调解员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市级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

第四条  纠纷调解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补贴:

(一)行政调解案件。

(二)司法调解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市级调解委员会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财政供养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

第六条  案件类别按照调解案件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简易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实际赔付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5人以下的民事、经济类矛盾纠纷案件。

(二)普通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实际赔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牵涉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民事、经济类矛盾纠纷案件。

(三)疑难复杂类案件。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实际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牵涉人数在10人以上的民事、经济类矛盾纠纷案件。

第七条  市级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后,由所在的市级调委会申领“以案定补”补贴。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申领,补贴标准如下:简易类案件每宗补贴200元,普通类案件每宗补贴800元,疑难复杂类案件每宗补贴1500元。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普通类案件、疑难复杂类案件经3次以上调解不成功的,有市级调委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证明市级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每宗案件补贴200元;其余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且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不予补贴。

第八条  市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案定补” 以调解案件的实绩为依据,按照“一案一卷”“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九条  调解案件认定标准如下:

(一)调解成功并达成口头协议的案件。指经调解成功达成口头协议并即时履行的案件。调解成功并达成口头协议的案件应当填写《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矛盾纠纷名称、当事人姓名、市级人民调解员姓名、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签名等内容。

(二)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案件。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确保案结事了,并做到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规范、档案材料齐全。调解档案应当具备如下材料:1. 卷宗(封面);2. 申请书;3. 受理案件登记表;4. 调解通知书;5. 当事人身份佐证材料;6. 当事人须知;7. 调查笔录或相关证据;8. 调解记录;9. 调解协议书;10. 回访记录;11. 有关附件。

第十条  “以案定补”评审机构

(一)市司法局成立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市评审小组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市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 负责对市级调委会上报请求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最终审定;

2. 核定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3. 及时发放“以案定补”补贴。

(二)各市级调委会负责本调委会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的初审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1. 对本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参加人真实;

2. 确定“以案定补”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以案定补”补贴发放审批流程

(一)“以案定补”补贴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期发放。上半年申领补贴的调解案件办结期限为上年度11月16日至本年度6月15日,下半年申领补贴的调解案件办结期限为本年度6月16日至本年度11月15日。

(二)市级调委会每半年对本调委会调解的案件进行初审,确定类别和补贴金额,填写《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申请表》上报市评审小组办公室。

申报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申请表;

2. 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申请汇总表;

3.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

4. 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市级调委会报送材料后,及时组织市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检查、抽查及召开市评审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在各市级调委会公示7天,期满后如无异议,或异议经市评审小组复核不成立,按最终核定补贴金额向市级财政申请发放补贴。市司法局收到市级财政发放的补贴后可直接拨付至相应的市级人民调解员的个人银行账号或拨至市级调委会银行账号,市级调委会应及时向相应的市级人民调解员发放,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将市级人民调解员补贴签领表报送市评审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监督责任

(一)市评审小组对“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严格审核把关,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经费流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市司法局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市级调委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对给予补贴的调解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或者查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责令追回所发放补贴经费,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内补贴,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经费的;

2. 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

3. 违法调解或违反调解纪律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无实际赔付金额但确属重大的调解案件,其补贴标准由市评审小组视案件的复杂程度、涉案人员数量、调解的难易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研究后确定,但不得超过成功调解疑难复杂类案件的最高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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