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调查
■ 阳江日报记者/朱俏施
“早知道就不去那里买菜了……”市民杨女士满脸懊悔地说。9月30日,到楼下小超市里买几个番茄的杨女士,被店里的猫抓伤,经医生诊断为犬伤三级。对杨女士而言,这本来已是一件够倒霉的事了,没想到最后还会因为责任问题与店主发生纠纷。
付款时被猫抓伤,引发纠纷
居住在市区景湖花园的杨女士是一名退休人员,负责家人的一日三餐。9月30日中午,杨女士打算晚上煮意面,但家里没有番茄,便到楼下的食材超市购买。等待付款时,杨女士突然感到脚部疼痛,低下头一看,原来脚后跟被猫抓出了血,她急忙回到家中用碘伏消毒。
处理过伤口后,杨女士立即赶往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经过该食材超市时,杨女士把电话号码留给店铺员工。就医途中,店主致电杨女士了解相关的情况。下午3时,医生诊断为右足猫伤,犬伤三级需处理,安排接种狂犬病疫苗,共5针,加上11元门诊费,共计2018元。“当时,店主也来到了医院,但称手机没电无法垫付医疗费用。”杨女士说,下午3时57分,她收到店主微信转来的2018元。
10月3日,杨女士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接种第二针狂犬病疫苗。杨女士向接诊的医生反映伤口仍存在痛感,医生查看伤口后建议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价格为536.48元。4日上午9时,杨女士来到食材超市,要求店主赔偿这次就诊的医疗费,但无果。5日中午,杨女士报警处理。6日,因舌头和嘴巴发麻,杨女士到市人民医院就诊。7日,警方组织双方协商,但因杨女士要到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取消了。
“除给了第一次医疗费用,其他费用都没有给我。我和店主协商,对方还说我讹她。”杨女士说,希望食材超市的店主能承担责任,支付已经发生和将会发生的费用。
店主在店内养宠物,是否违规
“小超市经常有人走动,店主在店内养宠物是否违规?”杨女士对此提出了疑问。对此,记者向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欣漫咨询了相关法律知识。
冯欣漫介绍,在全国立法层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冯欣漫表示,我市尚未出台与饲养宠物相关的管理条例,但我国部分地区如上海市、杭州市已出台了与饲养宠物相关的管理条例,对宠物登记、公共场所宠物管理、宠物检疫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作参考。
2011年上海市实施的《饲养宠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冯欣漫建议,我市可根据自身的实践情况,结合其他地区出台的条例,完善我市饲养动物相关管理条例,让市民在生活中有章可循。
不能证明顾客有过失,店主应负责
杨女士被猫抓伤,谁该负责呢?冯欣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冯欣漫分析,如果在本案中,店主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顾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次损害,店主应当对顾客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杨女士希望店主支付已经发生和将会发生的费用的诉求。冯欣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法支持已发生的确切的法律事实,而将会发生的费用具有不确定性,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冯欣漫建议,市民被别人饲养的宠物抓伤或咬伤,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到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针对自身损害结果,受害人可向宠物饲养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双方可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意愿不一致,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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