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6-03-13 来源:阳江日报

编者按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深耕家事审判工作,扎实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家事纠纷调撤率达45.98%,有效促进了矛盾实质化解、案结事了,其中“法院+妇联”联动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法治引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妇女联合会特联合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聚焦妇女财产权益、未成年人抚养等社会热点,通过个案判决或调解,彰显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推动性别平等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深入人心,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尊重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1

家事调查程序

助力无过错妇女获赔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案

■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叶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25年6月,王某向法院主张叶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一孩,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叶某离婚,叶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启动家事调查程序,通过妇联家事调查员走访或电话约谈双方亲属、同学、朋友等人,查实叶某确实在与王某婚姻关系期间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当关系并生育一女,认定该行为系王某与叶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破坏了王某与叶某之间的夫妻感情,也对王某造成了极大伤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叶某存在过错, 对王某要求离婚及叶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予以支持。故判决准许王某与叶某离婚,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叶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互相忠诚,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联动妇联,通过启动家事调查程序,依法认定婚内不忠行为构成过错,并支持了无过错方索赔请求。妇联组织亦发挥基层优势协助查明事实,充分彰显出民法典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刚性约束,为婚姻中弱势方提供了有效救济。

案例2

法理情融合调解

护航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杨某与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 基本案情

2023年,杨某与关某(女)相识恋爱后同居,2024年生育非婚生儿子小杨并共同照顾。2025年11月,杨某与关某产生矛盾,双方激烈争吵后,杨某带儿子小杨外出工作生活,并拒绝关某探望儿子。因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小孩的抚养问题,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关某则因无法与儿子相见而向妇联求助。

■ 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邀请妇联参与庭审,并联合妇联开展调解。秉持着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法官从父母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后果、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未满2周岁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等角度,向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妇联工作人员则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亲情及家庭关系对孩子的成长影响等角度出发,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儿子小杨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 典型意义

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通过“法院+妇联”联合调解,平衡法理与人情,妥善化解了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纠纷,充分体现出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智慧和担当。

案例3

心理辅导+调解引导+执

行督导,守护困境妇女权益

——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 基本案情

孙某(女)与钱某结婚13年,婚后育有一子(11岁)。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长期争执,自2021年6月起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可能。钱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婚生儿子的抚养权。而孙某希望亲自照料儿子,双方就离婚事宜及抚养权归属陷入僵局。孙某因婚姻纠纷精神压抑亟需心理干预,其妹妹发现后向妇联组织求助。

■ 处理结果

法院与妇联立足家事纠纷特点,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对困境妇女进行心理引导,并聚焦抚养权、财产补偿等核心争议,通过耐心疏导、释法明理等,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针对女方心结所在,妇联还建立调解协议跟踪落实机制,在钱某有毁约迹象时及时介入,向钱某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对其开展法治宣传与思想引导,最终促使钱某按协议足额支付补偿款及首月抚养费,孙某也顺利搬离房屋。问题解决后,孙某的心理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 典型意义

法院与妇联高度关注心理困境妇女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积极构建“心理辅导+调解引导+执行督导”解纷模式,既化解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争议,实质性促进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又帮助修复困境妇女的心理创伤,由表及里妥善处理纠纷,有力彰显了法律对弱势妇女群体权益的充分保护,为化解婚姻家庭僵局、守护弱势群体权益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模板。

案例4

专业法律服务+ 职业释法

引导,维护单亲妈妈权益

——朱某与何某离婚案

■ 基本案情

朱某(女)与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朱某怀孕后,何某常夜不归宿,二人感情生隙。后何某将朱某及女儿送至老家居住,双方长期分居,当朱某主动携女搬回与何某一起居住时,何某仍频繁夜不归宿,且多次驱赶朱某离家。朱某带女搬出后,何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由其抚养女儿。朱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希望争取女儿抚养权及合法权益,向妇联组织求助。

■ 处理结果

市妇联接到朱某求助后,为避免朱某合法权益受损,指派专业法律志愿者为朱某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收集何某经济收入及朱某履行较多家庭义务的证据,为抚养权争夺和经济补偿主张构建坚实的证据链。庭审中,法律援助律师以专业化应诉帮助朱某争取合法权益,法官亦加强释法说理和斡旋调解。面对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何某的强硬态度逐渐转变,同意调解结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朱某抚养;何某一次性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妇联组织通过提供专业化法律援助依法为妇女争取合法权益、法院加强释法引导有效促成调解化解纠纷的成功实践。实践中,部分身陷困境的妇女同胞不懂得如何有效维权,专业化法律援助可以提供证据收集、诉讼支持。在法院的依法公正审理下,这一精准维权助力能够在法治框架下发挥出最大效能,为妇女儿童争取到应得利益。

案例5

借力基层组织力量

助力妇女快速维权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 基本案情

陈某与孙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两人没有生育子女。婚后陈某与孙某发生争吵,并将孙某赶出家门,夫妻矛盾激化。在与陈某发生矛盾后,孙某独自抚养其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孩子,生活十分困难。后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

■ 处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发现,陈某拒绝接听法院电话并拒收相关诉讼文书。承办法官考虑到,若陈某怠于应诉,案件各环节可能需要启动公告程序,则孙某的维权周期将会比较长,故主动到陈某户籍地村委会了解情况,联合村干部一起通过电话向陈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怠于应诉的法律后果。经沟通,陈某终于同意到法院与孙某协商离婚事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与陈某自愿离婚。

■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助基层组织力量联合化解离婚纠纷的生动缩影。在被告失联、送达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法院没有依照常规流程适用公告程序推进案件,而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积极对接基层村委会,借助基层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顺利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劝说其积极应诉,并通过法理情相融的耐心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调解离婚,最大限度降低了弱势妇女的维权成本与时间成本。

案例6

巧调离婚财产纠纷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

■ 基本案情

曾某(女)与黄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2025年10月,曾某认为其与黄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黄某同意离婚,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黄某母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黄某名下的两套房产的归属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有不同意见。

■ 处理结果

法院审查考虑到,本案涉及子女抚养权及婚后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化解最为适宜,故启动“法院+妇联”联动调解机制优先予以调解。办案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从离婚过错、孕育子女情况、对家庭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方面考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耐心劝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放弃案涉房屋的财产分割,由黄某补偿40万元财产分割款给曾某,曾某、黄某各自抚养一名子女。

■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要建立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本案的调解充分考虑到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以及其和孩子在离婚后面临无房居住等事实因素,取得了双方满意的结果,也有助于当事人主动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 供稿/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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