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优化殡葬公共资源配置,提升殡葬服务应急保障能力,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阳江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2024-05-27 来源:阳江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优化殡葬公共资源配置,提升殡葬服务应急保障能力,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仍不办理火化或延期保存手续的。

第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的有关规定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第四条  《死亡证》应当按规定填写,对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应当填写清楚,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接运遗体,并根据遗体交运方提供的资料对遗体进行核对、检查,及时登记并录入遗体资料。遗体防腐期一般不超过15日,从殡仪馆接收遗体之日起计算。对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可由经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殡仪馆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的遗体,经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及时补充提供《死亡证》。

对无《死亡证》或《遗体交接登记表》的遗体,殡仪馆不予接运。

第六条  因办案需要保存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在《死亡证》或《遗体交接登记表》上注明防腐期。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存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长防腐期手续,并注明延长期限,最长期限累计不超过90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按有关规定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0日。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及时处理;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和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遗体,殡仪馆可在约定保存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丧事委办人(含亲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催告函,并将丧事委办人意见记录在案,由民政部门在本单位公众服务网和殡仪馆公告栏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并履行催告程序后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按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无人认领的遗体,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应当及时根据其身份、状况等进行准确分类,按照以下分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未知名的遗体,公安机关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遗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及时处理。

(二)涉及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遗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遗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家属承担;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及时处理;对身份不明的遗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遗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遗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及时处理;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遗体处理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紧急处理。

(三)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遗体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馆。逾期不处理的遗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四)涉外、涉港澳台的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统战(民族宗教、侨务)、港澳台事务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五)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统战(民族宗教、侨务)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六)经医疗机构确认为患甲类传染病及应当执行甲类传染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立即进行火化。

(七)属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的遗体,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死亡受助人员家属处理好后事,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家属不能前来的,应当取得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家属明确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资料,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家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

(八)对姓名、身份清楚,但丧事委办人在超过约定保存期后不为其办理火化或延期保存手续的,殡仪馆应当积极沟通,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劝导工作。同时,应当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从心理抚慰角度入手,争取丧事委办人同意火化遗体,让逝者早日安息。对丧事委办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遗体存放等费用的,民政部门或殡仪馆在政策范围内可酌情予以减免费用。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书面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疫情需紧急隔离并作遗体火化处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1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通过海葬、树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处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骨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经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其遗体处理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涉及医疗纠纷遗体的存放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丧事委办人拒不同意火化遗体且恶意拖欠遗体存放费用的,殡仪馆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付费用。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外事、港澳台办、统战(民族宗教、侨务)、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

1. 遗体交接登记表

2. 遗体防腐期限延长申请

3. 催告履行通知书

4. 遗体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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