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

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
2025-09-05 来源:阳江日报
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根据《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建议于2025年10月3日前寄阳江市东风二路60号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邮编:529500,电子文档发送到yjrd209@163.com)。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春砂仁文化,保证春砂仁的质量和特色,推动春砂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春砂仁的道地性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春砂仁,是指国家公告的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姜科豆蔻属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阳春砂的果实,经传统工艺加工而成、具有独特品质的砂仁。

第三条【政府职责】  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春砂仁保护及其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春砂仁保护规划,根据产地内的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保护措施。

第四条【部门分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在农用地的阳春砂种质资源、产地、种植保护以及春砂仁采收和初级产品加工的监督指导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在林地的阳春砂种质资源、产地、种植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春砂仁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春砂仁中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阳春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春砂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商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春砂仁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砂仁保护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加入春砂仁保护相关内容。

第五条【道地性保护】  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从种质资源、生态环境、栽培加工等方面保护春砂仁独特品质和优良功效,并对集中分布的阳春砂天然种质资源依法进行保护。

第六条【种源和产地保护】  阳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推动依法设立阳春砂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阳春砂生产基地,规范阳春砂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促进春砂仁的产地保护。

第七条【种苗检验、检疫】  阳春砂种苗生产应当严格执行种苗检验、检疫规程。

第八条【优质生产基地环境保护】  阳春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优质阳春砂生产基地周边保护距离,并向社会公布。

优质阳春砂生产基地及周边保护距离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保护和改善阳春砂的种植条件,不得影响阳春砂生产的生态环境,对阳春砂产地造成破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优质阳春砂生产基地及周边保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阳春砂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规范种植技术规程】 阳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制定阳春砂种植技术规程,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阳春砂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

阳春砂良种繁育基地、优质阳春砂生产基地和使用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者应当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种植生产。鼓励和指导其他生产者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种植生产。

鼓励生产者制定或者采用严于地方标准要求的阳春砂种植技术规程。

鼓励春砂仁行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规范种植】 阳春砂的种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阳春砂生产者应当以有机肥为主,科学合理地使用肥料;病虫害的防治应当优先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并依法、合理使用农药。

阳春砂种植生产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农药、化肥、抗生素、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第十一条【产地环境联合执法保护】  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产地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查。

第十二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  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春砂仁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运用,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保证产品质量和特色,扩大品牌效应。

鼓励、支持和推动春砂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引导和支持春砂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将产业发展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权益权利化,通过申请注册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对企业品牌、产品注册域名等途径依法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产业发展】  阳江市、阳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推进春砂仁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促进春砂仁产品质量和价值的提升。

鼓励和支持春砂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对阳春砂种植户提供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探索通过签订合同,实行定制回购和分级保价等种植购销模式,提升春砂仁产量与质量。

鼓励和支持春砂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对春砂仁进行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研发新型春砂仁产品,推进春砂仁产品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挖掘】  阳江市、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春砂仁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将春砂仁炮制技艺、药食膳方、历史典故等保护对象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春砂仁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春砂仁文化展示和宣传推介,推动“中国春砂仁之乡”品牌建设,促进春砂仁产业与生态旅游、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春砂仁炮制技艺、药食膳方等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推动春砂仁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推进春砂仁文化进景区、进社区、进学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中融入春砂仁历史文化元素,推动建设春砂仁文化街区、特色村镇、主题墟市。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推动春砂仁产业的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  阳江市、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依法查处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等场所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 阳春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利用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公共平台,建立春砂仁繁育、种植、采收、加工、仓储、物流和销售的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春砂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产业发展的奖励机制】  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春砂仁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阳春砂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阳春砂生产基地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对春砂仁保护和利用有创新、对产业发展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春砂仁产业,促进春砂仁产业壮大发展。

第十九条【破坏产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影响阳春砂生产的生态环境,对阳春砂产地造成破坏的,由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种植技术规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阳春砂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种植生产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并可以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经费,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履行生产信息溯源的法律责任】 从事阳春砂种植的企业、合作社等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生产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春砂仁及其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质量追溯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使用地理标志及商标的法律责任】  春砂仁生产经营者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单位在春砂仁保护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其他法律责任的补充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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