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是我市2025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立法程序要求,现将我局正在审查的《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2025-04-30 来源:阳江日报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是我市2025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立法程序要求,现将我局正在审查的《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jlfgzk@163.com。

二、以信函邮寄至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东风三路107号阳江市司法局立法工作科。联系人:姜盈;联系电话:0662-2229862;邮政编码:529500。

三、传真至0662-3324827。

                  阳江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阳江市春砂仁道地性保护,推动春砂仁产业高质量发展,传承与弘扬岭南春砂仁文化,提高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下称保护范围)内春砂仁的道地性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春砂仁,又叫阳春砂,是指国家公告的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一种姜科豆蔻属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及其果实,是采用独特传统工艺加工而成、具有独特品质的中药材。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政府职责】春砂仁的保护和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绿色发展、产业融合的原则。

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春砂仁保护及其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春砂仁保护规划,根据产地内的地理、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产地实行分区保护,并明确具体规划措施。

第四条【部门分工】市、阳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春砂仁保护工作:

(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在农用地的春砂仁种质资源、产地、种植保护以及春砂仁采收和初级产品加工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在林地的春砂仁种质资源、产地、种植保护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春砂仁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春砂仁保护的专业指导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春砂仁种植基地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六)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春砂仁文化产业发展、旅游资源开发、春砂仁文化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七)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商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春砂仁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砂仁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春砂仁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种质资源保护】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从种质资源、生态环境、栽培加工等方面保护春砂仁独特品质和优良功效,并对集中分布的春砂仁天然种质资源进行保护。

第六条【春砂仁道地性产地保护】阳春市农业农村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春砂仁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春砂仁生产基地,规范春砂仁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促进春砂仁的产地保护。

第七条【种苗生产】春砂仁种苗生产应当严格执行种苗检验、检疫规程。

第八条【种植基地环境保护】阳春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优质春砂仁生产基地周边保护距离并公布。

春砂仁生产的生态环境内的权益持有人,应当协助保护和改善春砂仁的种植条件,不得对春砂仁产地造成破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生产基地周边保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春砂仁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规范种植技术】阳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规范,牵头制定春砂仁生产技术规程,并向社会公开。

春砂仁优质生产基地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种植。

鼓励和指导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循技术规程。

鼓励春砂仁行业组织、农业合作社对其成员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规范种植标准】春砂仁的种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

春砂仁优质生产基地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以有机肥为主,科学合理地使用肥料;病虫害的防治应当优先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合理使用农药。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有机肥和采用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农药、化肥、抗生素、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十一条【产地环境联合执法保护】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查,确保春砂仁产地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水源清洁。

第十二条【规范地理标志使用和保护】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春砂仁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运用,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保证产品质量和特色,扩大品牌效应。

鼓励、支持和推动保护范围内的春砂仁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引导和支持春砂仁生产经营者将产业发展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权益权利化,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互联网域名等保护。

第十三条【产业发展】市、阳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推进春砂仁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对春砂仁产品制定质量标准,促进春砂仁产品质量和价值的提升。

支持和鼓励春砂仁加工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春砂仁种植户提供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探索定制回购和分级保价的合同种植方式,提升春砂仁产量与质量。

鼓励春砂仁生产经营者对春砂仁进行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研发新型春砂仁产品,推进春砂仁产品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挖掘】阳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春砂仁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将春砂仁炮制技艺、药食膳方、历史典故等保护对象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品牌建设与非遗文化传播】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春砂仁文化展示和宣传推介,推动“中国春砂仁之乡”品牌建设,促进春砂仁产业与生态旅游、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春砂仁焙制技艺、炮制技艺等非遗制作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推动春砂仁等非遗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推进春砂仁文化进景区、进社区。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中融入春砂仁历史文化元素,推动建设春砂仁特色村镇、主题墟街。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动春砂仁产业的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等级、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异常名录,推进春砂仁地理标志产品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阳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健全春砂仁繁育、种植、采收、加工、仓储、物流和商业贸易的全产业链数字化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平台,监督和指导春砂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春砂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植、采收、加工、仓储、物流、销售等台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产业发展的奖励机制】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加大春砂仁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生产基地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对春砂仁保护和利用有创新、对产业发展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春砂仁产业,促进春砂仁产业壮大发展。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例中的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破坏种质资源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私自采伐、假冒春砂仁种质资源和种苗产品的,由阳春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种植技术规程的法律责任】春砂仁生产经营者违反春砂仁生产、种植技术规程的,由阳春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并追回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破坏产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春砂仁产地造成破坏的,由阳春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由阳春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整改,涉事产品不准投放市场。

第二十四条【未履行生产信息溯源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阳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春砂仁生产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使用地理标志及商标的法律责任】春砂仁生产经营者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由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法责任及援引性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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