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产的春砂仁因质量优良而名扬全国,应用历史已有1300多年,为“四大南药”之一,是常用大宗道地中药材,已入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已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市场上春砂仁品质参差不齐,假冒伪劣时有发生,不但打击了正规经营者的积极性,也阻碍了阳春市春砂仁产业的良性发展,急需通过建立统一的质量标准、监管体系来规范春砂仁行业发展。现就《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春砂仁是阳江市特色产品,1990年,春砂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对春砂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2年,春砂仁中药文化被批准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2016年春砂仁入选第一批岭南中药材保护种类(八种)之一,2020年春砂仁入选抗击新冠肺炎中药组方。春砂仁具有弥足珍贵的经济和文化价值,目前我市种植面积9.51万亩,春砂仁产品加工企业15家,2024年全产业链年产值约14.38亿元。春砂仁已发展为富民兴村的产业,但目前我市在春砂仁道地性保护和产业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春砂仁产品质量标准不统一,产品溯源机制不健全,出现不法生产经营者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的现象;二是春砂仁目前尚未建立全周期保护体系,在种植、采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方面存在标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三是缺乏引导春砂仁产业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长效机制,难以形成品牌效应,制约春砂仁产品的多元化发展;四是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春砂仁保护的监管没有建立协同机制,春砂仁种植、溯源以及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切实监管。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为春砂仁道地性保护、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传承和弘扬等提供法规支撑,具有十分迫切的必要性。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7.《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2025年修改)
8.《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9.《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10.《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1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
2.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知办发保字〔2024〕1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号)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春砂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5年第188号)
(三)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版)
2.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春砂仁(DB 4417/T 2—2022)
3.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标准-道地药材 第101部分:春砂仁(T/CACM1020.101-2019)
三、起草过程
《条例》的制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支撑、各方参与的原则。2024年,阳江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阳江市委决策部署,将《条例》纳入2025年立法审议项目。《条例》由阳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委托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家团队起草,专家团队由法律专家、植物保护专家、园林园艺专家组成。起草前期,阳江市农业农村局与起草单位一同到阳春市,通过与主要春砂仁生产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座谈,查找相关数据,梳理春砂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起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随后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民主党派代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春砂仁企业代表、商会、工商联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整理汇总后形成焦点提纲,选取相关代表就《条例》征求意见开展座谈会,收集座谈会反馈意见后再次修改,初步形成《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二次征求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收集征求意见并形成《阳江市春砂仁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由阳江市农业农村局报局党组审议后报阳江市人民政府审议。
四、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定义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春砂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6年我省立法将春砂仁列入8种受保护的岭南中药材之一。《草案》据此明确了立法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即阳江市行政区域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春砂仁的道地性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并对受保护的春砂仁品种予以明确(第一条、第二条)。
(二)规定了春砂仁保护的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规定了春砂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原则,明确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明确阳春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春砂仁保护规划(第三条)。二是规定市、阳春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尤其是市、阳春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春砂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第三条、第四条)。三是规定了市、阳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春砂仁保护和产业发展中的执法机制(第十一条)。
(三)规定了道地性保护的措施
一是明确了春砂仁种质资源保护的要求(第五条)。二是规定了阳春市农业农村或林业主管部门在春砂仁种质资源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包括春砂仁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春砂仁生产基地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第六条)。三是明确执行种苗检验和检疫规程(第七条)。四是规定了春砂仁生产环境的保护措施,将责任主体扩大到生态环境内的权益持有人(第八条)。五是明确了春砂仁种植和生产技术规程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第九条)。六是明确春砂仁的种植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并且规范病虫害防治方法的采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禁止性要求(第十条)。
(四)规定了产业发展的促进措施
一是明确了市、阳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在产业化体系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包括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提升产量与质量、新产品研发和综合利用等方面责任配置(第十三条)。二是明确通过品牌建设保证产品质量和特色,扩大品牌效应。包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责任主体,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异常名录等(第十二条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三是明确通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春砂仁文化培育和传承、产品等级标准体系建设、产品信用体系建设、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物流体系建设、数字信息技术运用、经贸交流等方面,构建和助推完整的现代产业体系,延伸产业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四是规定了保障措施,明确市、阳春市人民政府对春砂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土地、资金、人才给予支持,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第十八条)。
(五)设定了春砂仁保护和产业发展各环节中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是设定了承担保护和产业发展促进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及单位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二是设定了破坏春砂仁种质资源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第二十条)。三是设定了破坏春砂仁生产环境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第二十二条)。四是设定了春砂仁生产经营者违反生产种植技术规程、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违反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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