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三苏镇三名妇女因捕捉了90余斤癞蛤蟆,而均被取保候审。(5月9日《封面新闻》)
女子抓癞蛤蟆被取保候审,可能会让一般农民朋友想不通,因而他们或许不知道,癞蛤蟆跟麻雀、壁虎、青蛙等动物一样,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按照《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只要非法捕捉这类野生动物数量达20只以上,就可以立案,追究非法捕捉者的刑事责任。俗话说不知者无罪,但从法律角度上讲是行不通的,犯了法理应受到惩罚。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执法部门应先普法,保护野生动物更应当如此,否则稀里糊涂犯了法还浑然不知,难以达到应有教育效果。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也就是说任何人猎捕野生动物,都应该持证猎捕,否则就是违法,这就必须通过普法做到家喻户晓,哪些野生动物禁止捕捉,哪些不是,理应通过普法让群众知晓。常有农民违法捕捉杀害野生动物被抓后,总是感到很冤枉,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捕捉这类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如某市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市民们大多都知道抓青蛙、‘癞克宝’不对,但很少有人知道这样做可能会犯罪。”可见,及时普法让群众知道哪些是国家、省级保护动物,哪些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极为重要。
法律执行有相应的道德基础相伴才有最佳效果,若不通过普法打下良好的保护野生动物道德基础,法律的震慑作用往往会减弱。与其让不知情的人随便捕杀野生动物被抓、被判刑,浪费公共司法资源,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还不如主动出击,多到农村、街道宣传普法,让更多的人建立起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从心底里建立起对相关法律的敬畏。
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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