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阳江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六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事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聚焦抚养费追索、抚养权探视权维护、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监护人指定、困境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等社会关切问题,既彰显司法裁判的权威与温度,也展现法院与妇联协同共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探索与担当,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多元法治样本。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林某原为夫妻,育有一孩子。2014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陈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陈某。然而,林某自离婚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陈某多次寻找林某支付抚养费未果,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近10年来拖欠的抚养费用。
调处结果
江城区法院考虑到本案矛盾来源于陈某、林某离婚后衍生的积怨,若一判了之不仅不利于陈某的诉求实现,还可能激化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启动与江城区妇联、江城区司法局、阳江市律协的联动调解机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办案法官和三名调解员引导双方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重,从法律规定、义务履行等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说,并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提出调解方案。经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由林某分期支付拖欠抚养费的方案,林某也如期支付了抚养费。
典型意义
家事无小事,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相较于诉讼程序,调解以柔性介入,更加灵活高效,调解过程中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既通过法律条文划定底线,又以情感疏导软化对立,契合婚姻家事纠纷“剪不断、理还乱”的特点。本案办案法官和调解员以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目标,引导父母双方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共同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有效彰显了司法温情和社会关护。
基本案情
黎某(女)与张某非婚生育一孩子,此后双方时常争吵。某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张某认为黎某行为影响到其与孩子的人身安全,未经黎某同意在当天将孩子带离住所,拉黑黎某的微信,拒绝与黎某通话、视频及见面。期间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黎某向阳春市妇联求助,希望见到孩子,与张某继续共同生活抚养孩子。
调处结果
阳春市妇联接访黎某后,致电张某询问其调和意愿,张某拒绝调解并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阳春市妇联先向张某释明黎某作为孩子母亲享有探视权,张某藏匿孩子的行为不当,再向黎某告知“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法律规定,引导黎某积极应诉。诉讼期间,阳春市人民法院、阳春市妇联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对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轮流抚养孩子并各自负担抚养期间生活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父母一方藏匿孩子引起的探视权纠纷,矛盾妥善化解正是“法院+妇联”促推家事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对此作出规定,明确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作为考虑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因素。本案中,妇联和法院各自立足本职,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同时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抚养共识,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与李某(女,已故)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均未成年),李某于2021年因故身亡。经调解,李某母亲谢某作为家属代表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一次性补偿款120余万元。李某的两个女儿在2023年前由外婆谢某抚养,之后由父亲陈某抚养。谢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其担任两孩子的监护人,但鉴于陈某是两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且没有监护终止或者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情形,故相关申请被驳回。2024年5月,陈某以谢某代领补偿款后未分配给其及两个女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补偿款非遗产,属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是补偿权利人的共有财产。陈某及两个女儿与谢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分得该款项。由于案涉补偿款未对具体项目作出数额上的区分,分割本案补偿款项应先扣除李某丧葬费、谢某代缴的学费等费用后,由四人平均分配余款。陈某与谢某均是两孩子的亲人,均希望两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两孩子年龄尚小,为确保补偿款切实用于两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综合实际情况考虑,两孩子所应领取补偿款由陈某、谢某共同以孩子的名义开设共管银行账户,共同监管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涉未成年人共有财产处置,法院在分割补偿款项时精准释明款项性质,优先扣除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支出,并突破补偿款均分管理传统模式,引入共管共治理念,结合未成年人成长需求引导当事人以共管方式确保专款专用,既注重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又兼顾家庭成员情感修复,避免亲情矛盾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这一账户共管方式为涉未成年人财产纠纷化解提供“利益平衡、情感修复、长效治理”的治理思路。
基本案情
冯某(未成年人)的父母与蔡某平日存在矛盾。2024年某日,蔡某私自获取了冯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并将载有上述个人信息的资料张贴于公共场所,供他人随意查阅、评论,冯某父母知悉后报警。阳春市公安局给予蔡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冯某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诉讼,请求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蔡某的行为已侵害冯某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权益,对冯某等人请求蔡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予支持。结合双方的职业、经济能力、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后果、影响范围、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4000元给冯某及其父母。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社交账号等信息。国家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等方式加以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样不容侵犯。本案的处理有利于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治意识,尤其注意守护未成年人信息安全,对助力构建未成年人友好型社区环境具有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2009年出生的张小某,父亲、爷爷、奶奶在2022年前先后去世,母亲身份不详且下落不明,也没有其他成年兄、姐,年少的张小某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后张小某的叔叔张某接张小某回家共同居住并保障张小某生活读书。为更好抚养教育张小某,张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张小某监护人。
经查,张某夫妻均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均同意抚养张小某,不存在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张小某也表示在跟随张某生活期间得到了张某的悉心照料,愿意张某作为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张小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及祖父母均已去世,母亲身份不详且去向不明,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应为其指定监护人。张某为张小某的亲属,具备法律规定的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且张小某也愿意由张某作为其监护人,故法院指定张某为张小某的监护人,并特别提示张某成为张小某的监护人后,应按照最有利于张小某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张小某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监护人的守护。国家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制度是为了通过法律制度和家庭社会协助,确保未成年人在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教育成长及财产权益等方面得到全面保障。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当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可能面临威胁,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本案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为监护缺位的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也为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基本案情
黄某(8岁)的父母于2020年离婚,此后黄某跟随父亲在阳西某镇读书和生活。2025年初,黄某家庭发生变故,父亲因病去世,黄某遂跟随母亲戴某生活。戴某向阳西某镇妇联反映,其身患多种疾病,在阳西某镇难以找到合适就业岗位,只得在阳西县城打散工及租房居住,而黄某的户籍和学籍都在阳西某镇,无法在县城入学,为方便照顾黄某,请求妇联提供帮助,协调解决黄某转至县城学校读书难题。
办理结果
阳西县妇联受理案件后查明,戴某所述属实,遂积极协调阳西县教育管理部门寻求解决之道。经反复沟通协调,促使教育部门批准黄某转学申请,将黄某转入阳西县城某校就读,解决了黄某异地上学困境。此外,为帮助黄某缓解家庭经济困难问题,让其安心上学,阳西县妇联到黄某家中开展走访慰问,并主动向民政部门反馈黄某的生活困境,协助黄某母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妇联组织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本案中,妇联组织发现困境未成年人发生家庭变故后,及时向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反馈情况,协调解决其异地入学难题,并深入其家中开展走访慰问,帮助其逐渐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为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 来源/市中级法院 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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