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司法实践中,房产证“加名”被视为婚姻安全感的象征,但也成为纠纷高发区。女方在婚后通过加名获得男方婚前房产50%产权,快速离婚时要求分割,法院最终支持其诉求,这样的新闻并不罕见。
类似“闪婚闪离套取房产”现象,助长了借婚姻谋财的投机行为,容易引起未婚情侣之间的猜忌。“房产证加名”的话题在未婚情侣中频频爆发,因此走向分手的案例比比皆是。
自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开始正式施行,其中便有条文用于调解这一困境。
《解释(二)》还有哪些重点内容?将对社会风气、市民婚姻生活带来哪些影响?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从业人员,划重点详解释,帮助市民深入理解《解释(二)》。
■ 阳江日报记者/王勇明
近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2024年全国婚姻登记数据。据《2024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2024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610.6万对,离婚登记数为262.1万对,比2023年分别下降约20.5%、上升约1.1%。
阳江的情况跟全国类似。2024年,我市结婚登记9479对,比2023年减少2860对,同比下降约23.18%;2024年,我市离婚登记共4683对,比2023年增加193对,同比上升约4.0%。
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问题难免会出现分歧。广东信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领域律师李燕茹介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常见的类型主要为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抚养纠纷等。其中,离婚纠纷,主要指诉讼离婚,即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入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
此次新出台的《解释(二)》,共23个条文,便是聚焦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财产分割问题,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撤销赠与合同问题,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抚养纠纷问题,细化了裁判规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李燕茹认为,《解释(二)》对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维护公序良俗,保障子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等方面皆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是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父母出资,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解释(二)》区分两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李燕茹介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一般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
此外,《解释(二)》还明确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李燕茹说,第一种情况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给予方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已经转移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李燕茹表示,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说不到一年就提起了离婚,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没有什么重大过错,他们虽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但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以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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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采用过激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
李燕茹平时经办不少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她表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藏匿子女的行为不算少数。实际案例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把孩子藏起来,造成由自己抚养或者由其父母代为抚养照顾这种共同生活、直接抚养的“事实”,就可以在离婚纠纷中增加夺取抚养权的筹码。于是,即使双方尚未离婚,夫妻一方也会“先发制人”,抢先把孩子藏匿起来。
“为全面预防和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规制。这是此次解释的亮点之一,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李燕茹介绍,条文一是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明确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裁判抚养权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解释(二)》还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但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的情况,对此,《解释(二)》明确,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老张和老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一套夫妻共同房产给予未成年子女小张,作为小张日后的生活保障。离婚后,老张反悔,以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老陈胁迫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将房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李燕茹举例解释,法院经审理,老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根据《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维持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房产给予子女的约定。
维护公序良俗 重婚绝对无效,可追回赠予“第三者”的财产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李燕茹表示,《解释(二)》明确了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如果重婚中存在善意的一方,他(她)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害。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又与小王重婚。后来,小红去世了,但是小明与小王的婚姻依然无效。如果小王结婚时并不知道小明已婚,小王可以要求小明赔偿损害。”李燕茹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
李燕茹介绍,《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不仅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也保障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避免一方随意处置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层面的否定评价。
“例如,崔某某发现丈夫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叶某某,崔某某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叶某某全部返还。”李燕茹介绍,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支持崔某某的请求,叶某某需全部返还受赠财产。
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困扰。为了有效规制这种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解释(二)》明确了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例如,小明与小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明名义向小王借款5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小明与小红协议离婚,并将家庭财产全部转移至小红名下,导致小王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李燕茹表示,针对这类现象,《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小明与小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转移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夫妻一方在直播平台大额打赏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解释(二)》第六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这为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法院都予以支持,保护夫妻中未参与不当消费一方的财产权益。
“很多女性结婚后就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来源。这样一来,如果离婚了,对女性来说是很吃亏的。”李燕茹介绍,《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和义务,比如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那离婚的时候就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这个补偿是没有具体限制的,需要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等因素。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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