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30万元,每个月要交2550元保费,36期合计保费达91800元,远高于贷款利息总额。”通过投保太保产险的太享贷获得贷款的李明(化名)向记者展示了其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和信托贷款合同。这并非个

助贷险高额保费调查:贷款30万保费9万综合利率破24%红线
2025-04-25 来源:阳江日报

“贷款30万元,每个月要交2550元保费,36期合计保费达91800元,远高于贷款利息总额。”通过投保太保产险的太享贷获得贷款的李明(化名)向记者展示了其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和信托贷款合同。

这并非个例。近期,贝壳财经记者在投诉平台上发现,阳光财险旗下的阳光闪贷保、大地保险旗下的大地时贷险和太保产险旗下的太享贷等均因收取高额保费被投诉。截至4月13日,平台上包含相关关键字的投诉合计超3000条。

监管显然已关注到这类问题。今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提出,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即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保费比利息高  

大地、太保旗下助贷险推高融资成本直破24%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到底是一款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又为何引发客户的频繁投诉?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其功能是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增信的基础则是保险公司会在触发一定条件后,向放款机构赔付投保人未偿还的本息余额。因此,这类产品有时也被称为“助贷险”。

不过,投保人发生违约,保险公司赔付后,这笔贷款的债权便由放款机构转移至保险公司继续进行追偿。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的资金需求,但其保费之高,引发了贷款人的质疑。

以张扬(化名)提供的阳光财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电子保单为例,这份保单的投保人为张扬,被保险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保险期间为36期,保险金额为112755.61元,每月保费为1034元,缴费日期同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

同时,保单规定,索赔等待期为79天。“当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的应偿还贷款达到索赔等待期(不含),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张扬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2024年12月,其通过阳光闪贷保旗下的阳光e车保申请了一笔11万元的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年利率为3.99%。

从其还款计划来看,2025年1月(1期),其需还款4281.15元,其中,2881.4元为本金,365.75元为利息,1034元为保费,后续月份,总还款额不变,但还款中的本金逐渐增加,利息逐渐下降,保费仍为1034元/月。

也就是说,贷款11万元,张扬就需要支付约3.7万元的保费,承保详情页面显示,该保险费折合年化口径率高达19.41%。

对此,阳光财险方面回应记者称,作为持牌保险服务机构,公司一直遵守监管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使用经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并结合承保业务类型和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公司融资性信保业务办理时,相关保费内容会在签约环节向客户进行详细讲解并得到客户确认,相关过程会进行录音、录像,且相关资料可回溯。”

2022年12月,杨毅(化名)通过投保大地时贷险总计贷款15.4万元,个人借款合同显示,这笔贷款由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放款,贷款期限为36 个月,年利率为单利5.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杨毅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大地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显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杨毅则作为投保人,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为158543元。

同时,保险单约定,理赔条件为逾期80天,每月保险费金额为1524.6元,且投保人应每月支付保险费,若按36个月的贷款期限来算,杨毅合计应缴纳保险费为54885.6元,远高于贷款利息的总额。

大地保险方面则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按照产品条款,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行业类型、借款条件、承保条件等,综合判断客户风险情况,并基于风险定价原理厘定保费率。

大地保险方面称,公司对消费者投保全程留存可回溯材料,对于投保关键信息如保费金额、保费缴纳方式、保费缴纳期限等进行保单页面展示及核保员人工讲解双重披露,并全程录音录像。

李明则通过投保太享贷获得贷款。其向记者提供的太保产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和信托贷款合同则显示,2022年其申请了30万元贷款,信托贷款年利率为7.6%,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为30.9万元,每月保险费为2550元,合同显示,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其中,被保险人为放款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若按此计算,李明三年需缴纳保险费合计91800元,也远高于贷款利息总额。

可以发现,保费成为了贷款人融资高成本的“直接推手”。

乱象何解?

多家法院已作出对贷款人有利的判决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关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较高的争议由来已久。

早在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就称,目前,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需要注意,这体现在部分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实行“捆绑销售”,要求贷款人在关联保险公司处投保相应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保费以及保险违约金等叠加收费,有的合计利率超过合理范围,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课题组分析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不明搭售、强制搭售保证保险产品,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变相收取高息,提高金融消费者融资成本;为次贷提供担保,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等。

贝壳财经记者也发现一些法院已从综合融资成本角度作出判决。

江苏高院2024年8月发布的一份判决显示,2019年9月,梁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由该保险公司为梁女士在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被保险人为该银行,贷款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3.7万余元,每月保费约1030元。

因梁女士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向保险公司索赔,2022年3月,保险公司代梁女士偿还欠款本息共计1.6万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梁女士支付前述代偿款1.6万元、未付保险费及违约金,以赔偿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3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审法院认为,梁女士仅需向保险公司返还赔偿款5928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认为,虽然保证保险费率没有刚性监管标准,但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借款利息、保费、其他费用(包括助贷机构服务费、催收费、手续费等)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均可视为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

在审判实践中,综合融资成本过高也成为投保人、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抗辩的主要理由。 据《贝壳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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