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执法人员对我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我厂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报告表手续,已于2024年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违反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厂建设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向我厂送达了《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阳东)罚听字〔2026〕59号),拟决定罚款36万元。发生此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厂管理不到位,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不够深,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厂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本人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厂的环保管理。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通发五金塑料制品加工厂
经营者:谢绍艺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