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2026-08-05 11:26:27

本人姚派,是阳江市阳东区竣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6年7月31日,我公司在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塘围村委会凤凰楼仔路口建设的五金塑料制品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的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尽管事后我立行立改,自行拆除产生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工序的生产机械设备,但我本人仍然深感愧疚,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此就我本人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

二、我本人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阳江市阳东区竣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派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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