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一村民因生育三胎未交社会抚养费,存款及财付通余额被冻结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成武县卫计部门相关负责人2月12日对媒体回应称,此举有法律依据,并不涉嫌违法违规。(2月12日界面新闻)
2月10日晚,作为征收该笔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执行单位,成武县人民法院也在官方微博发布了案情通报,对执行的法律依据、数额、流程等做了说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均设定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普遍生育上限,也规定了超生家庭应该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责任和标准。显然,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还有存在的法律支撑,有关部门对超生三胎的家庭有权征收社会抚养费。目前,国家并未全面放开生育,而如果不让超生三胎、四胎、五胎甚至更多胎者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让超生者付出一定的成本,那么,全面放开二胎就失去了意义,就等于在实质上全面放开了生育。如此,既不符合国家调控人口的法律政策和节奏,伤害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会伤害社会公平。
但是,现在有很多人的生育意愿较低,连二胎都不愿生,为此,各地都在鼓励民众生育,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些人对社会抚养费存在的合理性乃至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性都产生了质疑,认为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与为人口增长创造宽松环境的需求不符,与鼓励人们生育的大势相悖。
近年来,几乎每一个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消息都会引发争议,“三胎社会抚养费”或“多胎社会抚养费”已经处在一种情与法的矛盾中,非常尴尬。而要化解这种尴尬,还得靠进一步完善法律,只有法律与生育国情和民意的方向一致,节奏一致,高度契合,才能给“社会抚养费”找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归宿”。
全面调整法律和政策,全面放开生育,取消社会抚养费,当然是化解“征收社会抚养费”尴尬的长远之策、终极之计。这一动议在未来有大概率实现,符合人口发展规律,也有一定的民意支持,只不过,从原来的几十年高压管理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到自由生育政策,需要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也是一个观望期、犹豫期——国家卫健委网站近日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所公布的答复明确:还应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这个过渡期可能很长,也可能较短,其长短取决于人口过渡政策的执行效果和顶层设计者的决心。
在过渡期内,承担着社会资源补偿功能的社会抚养费可以继续存在,辅助过渡政策的执行,但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理念、标准、方式等有必要做出合理调整。各地应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轻、减轻征收,并允许超生者分期或延期缴纳。另外,社会抚养费应该使用透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真正用于母婴保健、生殖健康服务、人口发展服务,这样,也有助于缓和征收矛盾。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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