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女士问:我的公公和婆婆在65岁以后就不再干农活了,由我丈夫和他弟弟分担两个老人的生活等费用。我丈夫早年进城务工,家庭经济收人较好,所以我家每月给老人300元钱和40斤粮食。不幸的是,3个月前我家发生变故,丈夫因急病去世,家庭顶梁柱没了,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由于我的收入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每月只给40斤粮食,没有再给300元的赡养费。可公婆不同意,对此不依不饶,还说要到法院去告我。请问,我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潘家永律师答:你的做法并不违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款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儿媳、女婿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履行赡养义务毕竟不同于赡养义务,而且该协助义务也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离婚了,或者赡养人死亡了,由于配偶关系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随之取消。所以,你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这并不违法。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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