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自8月19日法制日报 作者:丁建庭
虹鳟是不是三文鱼?这本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却被刚刚成立的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轻松”化解。在其发布的国内首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明确指出“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
“三文鱼”是鲑鱼的英文名“salmon”的译音,外国的三文鱼主要是指大西洋鲑和太平洋鲑。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海水鲑科鱼类,而虹鳟则是淡水鲑科鱼类,英文名是“rainbowtrout”。简单说,两者同科不同属,长得像但并不是真正的一家人。单纯从吃的角度来看,淡水里的寄生虫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多,所以生吃虹鳟鱼或者其他的淡水鱼虾,就有相当大的风险感染这些寄生虫。
把虹鳟归为三文鱼,有点把李鬼说成李逵的意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恐怕不是因为标准制定者不知道其中的差异,而是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是由三文鱼分会的13家成员单位制定的,无一例外全部是企业。这样的标准制定有些自说自话,谁是最大利益获得者一目了然。
话说回来,团体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与国家标准的效力不一样。虽然《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对寄生虫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产品标签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即便如此,仍会产生不良效果。一则可能导致更多企业以此作依据,为虹鳟等戴上“三文鱼”标签谋取更大的利益;二则可能误导消费者“三文鱼”原来就是虹鳟等。考虑到国内一些企业自律意识差,功利主义盛行,在制定标准时断不能完全交给企业,制定的标准也应该多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看齐,从严不从宽。
《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制定,堪比一面照妖镜,照出了一个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的儿戏。
【评中评】
强制性标准是市场运作最起码的底线。对于“团体标准”也该有个标准,不能让“团体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此外,还要加强对“团体标准”的规范、引导和监督。让“团体标准”真正成为行业自律的准绳,而非行业保护伞,让它滑入维护团体利益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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