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杨观远的申请,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2025)粤1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7破5号之一

2025-11-18 来源:阳江日报

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本院根据杨观远的申请,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2025)粤1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债权人推荐,本院依法指定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月12日前,向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邮寄申报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一路滨江大厦9号堤上3楼;现场申报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一路滨江大厦9号堤上3楼;电子邮件申报地址:yjsaxglr@163.com;负责人:谭展龙;联系人:韦律师,13691630960,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在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已申报债权的行为继续有效,无需另外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阳江市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月21日9时30分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与方式由管理人告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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